对河北反腐斗士王振江案一点看法 (搜狐网等)

时间:2015-09-2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519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法团队产品研发部负责人

         河北涉县王振江,一名反腐斗士,因维权而身陷刑事诉讼漩涡,其涉嫌的妨害公务案件历经两年之久还未尘埃落定,王振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仅就案件本身,警滥用侦查权,违法办案,法院违法指定管辖,案件存在诸多非法证据无法排除,葫芦僧判葫芦案。
 
    

本来一件普通刑事案件,经过两年持久审判,久拖未决,王振江被超期羁押,曲周法院对其宣判刑期几近其羁押之时,邯郸中院两次发回重审,突破了刑诉法的“发回重审仅限一次”的规定,乍看法院违反程序,架空刑诉法,导致程序失灵,违背程序正义,明显与存疑无罪精神相冲突。但法院能够两次发回重审的理由唯有刑诉法第225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而违反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次数,刑诉法史无前例的做到了“重程序、轻实体”,与正常刑事诉格格不入。

 

王振江案件中,邯郸中院做法不同寻常,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处理一般案件通常不开庭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又未能查清事实,如果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岂能查清?

 

既然邯郸中院能够做到两次发回重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只能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在王振江案件中,邯郸中院发回重审在程序上找理由,或许有二:第一,按照刑诉法管辖规定,其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涉县法院,邯郸中院却偏偏指定给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曲周法院,管辖违法;第二,王振江案件,辩护律师和其本人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邯郸中院无动于衷,非法证据采纳问题属于证据裁判范畴,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属于程序问题。对于本案,两者皆有可能。但是邯郸中院骑虎难下。

河北邯郸两级法院对反腐斗士王振江案“打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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