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时间:2015-09-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086 打印

注:代理词中出现的地名、人名均被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继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大量调查了解和详细阅卷,对本案已经有了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现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韩秋生的本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2年7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秋生携带尖刀一把,到S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张贵大处长办公室,无理要求重新为其安置工作。中午12时许,纠缠不休的韩秋生看到刚下班的安置办工作人员张丽霞走到楼道的休息厅时,将其拦住,突然从挎包内掏出尖刀,一只手抓住被害人张丽霞前胸衣服,一只手朝被害人张丽霞腹部猛捅数刀,在被害人张丽霞后退的过程中,穷凶极恶的被告人又往其背部连捅数刀。被害人张丽霞大呼“救命”,被害人罗瑞希听到呼喊声即冲出办公室,当时被告人正挥舞着尖刀向单位一名女同事被害人张丽霞行凶。面对突发的险情,被害人罗瑞希没有退缩,他一边喝斥被告人,一边勇敢的冲上前去,用自己的身体掩护被害人张丽霞进了他的办公室,并与手持尖刀的歹徒展开搏斗。被害人罗瑞希见义勇为,为救同事不畏危险,不怕牺牲,最后竟遭丧心病狂的被告人朝其身上猛捅数刀而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罗瑞希身上仅大的创口就有八处之多,并且多处深达胸腔、腹腔、心脏、贯穿肝脏,右锁骨中线第89肋软骨骨折,结论为:被害人罗瑞希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及胃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丽霞身上大的创口有六处之多,多处深达胸腔、腹腔,外伤致右侧气胸、肝破裂,结论为:被害人之损伤属重伤。

被告人韩秋生系退伍军人,在部队又从事卫生员十多年,对人体结构十分精通,深知其行为会产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仍然实施其行为,结合本案当中被告人韩秋生蓄谋携带的凶器、猛捅被害人的次数之多、部位之要害、深度之深、等方面,足以推定出其实施本案行为时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被告人韩秋生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未果,便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极端报复措施,使用蓄谋携带的尖刀逢人便捅,见人就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极大的威胁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被告人韩秋生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被告人韩秋生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且认罪态度极不端正,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韩秋生的本案行为既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自羁押伊始,便开始狡辩,直至今天庭审,还无任何悔罪之意,仍在抵赖犯罪罪行,认罪态度极不端正,比如二审中,被告人韩秋生故意编造被害人有过错的虚假事实,以争得法庭对其从轻发落;韩秋生对凶器刀的来源供述存在矛盾,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一审时韩秋生供述不认识被害人罗瑞希,二审时却出乎意料地向被害人罗瑞希栽赃,这不仅是对死者的诽谤,更是对生者家属的不尊重和侮辱,韩秋生毫无认罪悔过表示,在法庭上变本加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再次伤害,天理难容。

被告人多次供述自己是喝完酒行凶,但经法医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0mg/100ml。可见其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便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直至鉴定结果摆在面前还是各种抵赖和狡辩。关于被告人供述自己携带凶器的来源,更是前后矛盾重重,前两次供述是2010年在集市上买的,第三次供述是在1路公交车经过的街上买的,后三次供述是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外面买的,其前后供述大相径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供述明显避重就轻,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尤其对持刀捅人的部位、次数等重要犯罪情节的供述。被告人的第六次供述也是最后一次供述,完全翻供,对一切犯罪事实均供述记不清了,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被告人韩秋生犯罪后视被害人生死于不顾,毫无悔罪之意。在这样凶残的犯罪手段和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和诚意,不仅没有看望过被害人的家属,而且至今分文没有赔偿。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

从上述几点不难看出,被告人韩秋生根本就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自始至终避重就轻、百般抵赖,不肯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

三、本案被害人及其同事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S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韩秋生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父亲韩大旗的证言,可知被告人曾经由军转办两次为其安排工作,都是其主动放弃,按照政策,理应取消其分配资格,按照社会待业青年对待。张贵大处长接待被告人时,详细地讲解了安置政策,按照政策这是被告人自己主动放弃分配工作的,但是鉴于他的实际情况,承诺可以将其情况向领导反映一下,并让其填写了《退役士兵反映问题登记表》。根据被害人张丽霞的证言和张蕾的证言,可知被害人张丽霞早就对被告人有所顾忌、害怕,不可能使用过激语言或其他行为刺激被告人,因此被害人张丽霞事先也不存在过错行为。被害人罗瑞希是因为见义勇为,挽救被害人张丽霞的生命而被被告人用尖刀捅死,更无过错可言。

因此,本案中无论是被害人还是S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其他办公人员都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人供述张贵大和张丽霞存在过错的言辞只不过是其抵赖狡辩,根本不可信。

四、本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害人罗瑞希系中国共产党员,他无论是在部队还是在地方都严格要求自己,是部队中和公务员中的模范楷模。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害人罗瑞希善于学习,勤奋钻研,担任常用车司机,对技术精益求精,十几年如一日,安全行驶数百万公里无事故,并为连队带出了许多技术过硬的驾驶人才,被评为二级驾驶员,多次被评为“红旗手”驾驶员,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在复退安置办工作以来,他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积极学习探索新形势下的安置工作的新渠道新办法,对分管的工作认认真真落实到位。他把安置对象当亲人,一心一意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对前来咨询问题、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及家属,每次都能做到接待热心、解答耐心、办事细心、服务诚心。他在原来安置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复审,改进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安置档案管理的正规化、规范化水平。他在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S市民政局优秀党员和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被告人韩秋生身为退伍军人,受到过十多年军队的培养与熏陶,也曾是国家和人民的卫士,本应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维护军人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被告人韩秋生却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期待,走向了国家和人民的对立面,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凭借国家多年培训出的技能,被告人韩秋生无理取闹、大发淫威,肆意行凶,造成了本案严重的后果,践踏了法律秩序,在当地甚至全国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引起了全国媒体和全国人民的关注,群情激愤。严重败坏了退伍军人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危害性极大。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成立。被告人韩秋生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认罪态度极不端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五、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影响量刑的因素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韩秋生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部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关于民事赔偿范围及计算依据

一、医疗费:2385.58

被害人于案发当日在S市中心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2385.58元。

二、丧葬费:18083

计算依据:上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166/12*6

三、死亡赔偿金:365840

计算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2*20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213691.42

(一)寿衣1600

(二)殡葬费39787

(三)误工损失115021

(四)交通费、住宿费57283.42

五、精神损失费140万元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0万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痛苦。被害人被杀害后,被害人家属身心受到剧烈刺激,终日沉浸在恐怖的心理阴影下,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家属以后生活和工作,同时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这些都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充分关注!

 

 

                         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康君元 李耀辉  律师

                                     2013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