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是否可以对“累犯”作出相对不起诉?

时间:2025-04-1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0 打印

 

我在办的一件拖车型盗窃案,当事人曾犯有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在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犯了本案,如果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他就构成累犯。

这个案件在批捕的时候,主要因为当事人累犯这个情节,检察院在最后时刻集体讨论后选择批捕,在我与检察官沟通交涉不捕意见时,还涉及到了未来不诉的话题,但现在捕后做存疑不诉的话难度徒增。

案件移送起诉后,前不久,我与检察官沟通,刚初步达成取得谅解可以拟作相对不起诉结果,后来检察官打过来电话说,刚又看了卷,郝某某是累犯做不了。

我说累犯可不可做相对不起诉虽有争议,但法律没有明文排除累犯适用啊,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对累犯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跟累犯不适用缓刑不一样,《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但同一部刑法没有规定累犯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主要是因为缓刑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而不起诉是程序法问题,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实践中有大量累犯被相对不起诉的案例,并且我从Alpha阿尔法法律数据库检索到部分累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例,累犯也有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资格。

 

 

 

包某某妨害公务案

漳检刑不诉〔202120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盗窃案

墨玉县检刑不诉〔202110

检察院认为:虽被不起诉人系累犯,但犯罪后主动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考虑上述情况,对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最严的行政处罚。

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成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65日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1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1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但案发后,熊某某履行退赔义务,取得谅解且熊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酌定不起诉。

钱伟盗窃案

龙检刑不诉〔202132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伟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多次盗窃,流窜作案,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钱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患有癫痫性精神病及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现仍需要治疗,不适合羁押,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饶某某侮辱案

独检刑不诉〔202061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有累犯情节,但因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双方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Z9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6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张某某盗窃案

鄯检刑不诉〔20228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宿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撤销案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其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并主动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长检刑不诉〔2021206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累犯,但盗窃的物品价值小,开设赌场罪中不是主犯,仅是提供帮助的从犯,就本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等相关费用十三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戚勤超寻衅滋事案

拱检刑不诉〔201828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勤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累犯,但被不起诉人戚勤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两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戚勤超不起诉。

李某超、杨某全、张某林、管某洪、王某抢劫案

威检公诉刑不诉〔201816

 

本院认为,管某洪、杨某全、李某超、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超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管某洪、李某超、杨某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管某洪、杨某全、李某超主动投案自首,王某、张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述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洪、杨某全、李某超、王某、张某林不起诉。

**盗窃案

墨玉县检刑不诉〔20219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虽被不起诉人系累犯,但犯罪后主动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考虑上述情况,对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最严的行政处罚。

何某某开设赌场案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7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然具有累犯情节,但仅为两名参赌人员提供放贷,数额较小,仅参与一次,不是涉黑成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戴某某寻衅滋事案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1723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沈某某故意伤害案

深南检刑不诉〔2020311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沈某某是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根据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涉民企业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可以给予从宽处理;二是沈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三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沈某某虽然于201794日,因犯包庇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沈某某虽然前罪属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但现在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所以不属于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就我办理的这个盗窃案来说,本案存在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比如当事人从犯、自首两个情节,另外,还具有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本案已经全部退赃、退赔,可以认罪认罚从宽,没有分赃,没有获利,且不是主犯,可以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分析,累犯是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