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沉思
李耀辉| 为什么我要为猥亵儿童案作辩护?
在绝大多数民众的朴素的正义观里,律师为“坏人”作辩护,常常是不被理解的。律师很容易被当成讼棍,想想这样的例子还少吗,一些知名刑辩律师为全国瞩目的性侵案、女魔头、恶贯满盈的人作辩护时,往往会遭到公众的强烈谴责和质疑。
对于性侵未成年案件,我一直秉持慎接的态度,所以执业十年来,拒绝过很多性侵案件,代理过的案件一个巴掌都数的过来,不仅是因为辩护难度大,而更重要的接案标准看是当事人是不是很冤,如果是很冤的话,我才会考虑接受委托。
几年前我看过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影片《素媛》,我对素媛的不幸遭遇感到无比心痛,影片中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我注意到弹幕上一片喊杀声,人神共愤,就地正法,碎尸万段都不为过,甚至作为刑辩律师的我都激愤到极点。
在观众的上帝般的视角中,我们十分清楚影片中的案件真相,法院的判决不会冤枉这个被告人,知道真相的我也会拒绝为这种“坏人”作辩护,当然他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会被剥夺。
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没有绝对真相,哪怕是经过公正的审判,所得出的也仅是相对真相。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容易受到媒体报道、道听途说以及自己的立场、经历、猜测等因素的影响。
只要司法体系公平地呈现了所有的证据,一个理性的普通公民就应该有能力依据常识判断被告是否有罪。但是他们一般是接触不到证据的,尤其是一些性侵案件的证据材料,更不可能接触到,他们内心的预判通常被所谓的“真相”和伦理道德左右。
在现代法治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公正的审判。任何人接受审判都是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因为一个人是“好人 “还是“坏人”,在法庭宣判之前,是谁也说不清楚的,最后很可能会出现人们预想不到的 “好人”有罪或者“坏人”无罪的结果。
言归正传,我与周文君律师正在办理一件小学校长涉嫌猥亵儿童的案件,因为案件还未审结,涉及个人隐私,本文不会涉及案件真实地名、人名、请勿对号入座,本文权当业务探讨。
这个案件前期是我的两位同事代理,其中一位同事因故退出辩护,于是邀请我加入。在我正式介入前,我们一起探讨过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我对本案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我当时就认为案件疑点很大,证据十分单一,缺乏客观证据,几乎全是言词证据,且均是传闻证据,证据之间矛盾重重,证据肯定不足,符合我的接案标准。
为什么我要选择无罪辩护?
整体来讲,在案指控证据单一,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一项直接证据,另外有几名证人的传闻证据,证据来源均源自该被害人一人,不仅相互矛盾,而且存在重大矛盾,根本不具有可采性,对于关键事实不能形成证据印证,且被害人所陈述的猥亵行为不够典型,且自相矛盾,而被告人一方始终否认猥亵事实,不认罪,没有前科,没有类似性侵指控,所以经研判后我们决定做无罪辩护。
大概案情是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位小学校长,被害人是学校的一名10岁女孩,在几个月前的冬天的一天,校长在值班室将手伸进女孩衣服里摸到胸。女孩先后告诉了宿舍的三四名同学、她的爷爷奶奶和班主任老师说校长摸她了,但都没有说摸了胸,没有说摸具体部位。而这些证人证言五花八门,无法与被害人陈述形成印证。而校长辩解说当时看被害人穿着单薄,因为天气冷有些学生不想上学故意穿着单薄、冷水洗头促使生病,校长也怀疑被害人穿的少想故意生病,就用手摸了一下上衣左后方衣摆处看一下衣服薄厚,还训斥了她,并没有碰到她的身体。
在法律上判断是否属于猥亵,首先要考虑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包括但不限于抠摸、亲吻、舌舔生殖器、胸部等。就本案来讲,校长有没有摸她,到底摸哪里了,这是最关键的事实。而是否摸胸,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均来源于被害人陈述,但都没有印证摸胸,更无细节描述,所以无法印证被害人的陈述。
接案后,我特意看了一部据说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丹麦电影《狩猎》,这部影片展示了一个未成年小女孩的传闻,她的一个谎言成为一个巨大的“绯闻”,由此她的老师卢卡斯背负起了性侵女童的罪名。我认为本案与影片有很大相似性,可谓现实版的《狩猎》。
不可否认未成年性侵案件比较特殊,存在取证难、固证难,具有高度隐蔽性,发案迟延,相关客观证据、生理证据容易灭失,还存在适用法律模糊,认定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
但在儿童特殊保护原则下,往往会人为弱化证明标准,高度依赖被害人笔录,或仅凭被害人陈述单一证据定案的屡见不鲜,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占主导,报案就立,够罪就捕,够罪就判,几乎没有取保、缓刑的可能,取证上天平一定是倒向未成年人,猥亵犯罪与猥亵行政处罚行为的二元规制体系完全被架空,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更是打破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
我们这个案件,改变管辖之前,检察院办案非常草率,连律师的意见都不听取,带病起诉,改变管辖后,经过两次退查,检察院又自行收集了一些证据,幸运的是法检两家都能够保障律师的权利,都表示很重视,都表示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
2023年5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提出“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案件的一般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也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容打折扣的。
首先,本案如不考虑被害人陈述这份孤证,则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校长实施猥亵行为,在案无目击证人、无客观性证据证明校长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的数次笔录中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与其他传闻证据也存在重大矛盾,真实性存疑,不具有可采性。其次,虽然有多位证人称听女孩说校长摸她,但传闻时间滞后,传闻内容简单无细节,传闻证据间也存在重大矛盾,关键事实无法与被害人陈述印证,而校长供述稳定,解释合理,均否认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里,总之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定案的证明标准。最后,发破案经过不自然、不符合常理,从情节上看也达不到刑事处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