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一审判决书出现“时空穿越”

时间:2024-12-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6 打印

我辩护的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竟然出现时空穿越,一审判决书尾部落款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而法院抢先一天在202479日就向被告人送达了该判决书,令人匪夷所思,不是眼见为实,我绝对不会相信,但这确实发生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宣告判决为标志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宣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符,实践中不相符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判决签发后迟延送达,但是先于签发定案而送达判决书的就很荒谬了。

 

这暴露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只是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出现了错误这么简单,表面上看,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没影响被告人上诉,往轻了说有损法治的严肃性,往重了说这份刑事判决书出现个重大事故,属于程序违法问题。

 

不要小瞧判决书的落款日期,这个尾部日期年、月、日不仅关系到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还涉及到程序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判决书落款日期有五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是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日期;第二种认为应是院长或庭长签发之日期;第三种认为是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或人员定案的日期;第四种认为应以宣判之日为判决书落款之日期;第五种认为合议庭评议形成决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日期。

 

我检索了几个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意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与评查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尾部日期中的年月日必须完整、统一、准确,不能遗漏。一审刑事案件及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刑事案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其它各类案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裁判文书的日期)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 (三)作出判决的日期。在审判人员的下方写明作出判决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黑龙江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四)裁判日期应当为裁判的确定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裁判文书确定的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庭长或审判长签发的,应当写合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裁判文书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皖高法〔2010216号第二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合议庭评议形成决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日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签发日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的日期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裁判日期应为裁判的确定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裁判文书确定的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判日期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庭长或审判长签发的案件,裁判日期为合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若干意见》3、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宣判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裁判文书的日期。

 

以我办理的某敲诈勒索案看,本案一审判决“先送达,后定案”,也就是一审判决还没有定案,还未签发判决书,就向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纸判决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恰恰是这轻于鸿毛的判决书,却记载着含冤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这对于被告人何等重要。没有定案,没有签发,没有形成决议的判决书就送到了被告人手中,对于被告人来说自己没有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视,并且对司法裁判感到极度失望和沮丧。

 

被告人不仅没有伸张到实体正义,连程序上的正义也丧失了,倘若裁定可以修补这个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如何取信于民呢?怎么能够让当事人相信这份判决书里就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甚至判决结果出错,只有一种解决办法,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这份判决书,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