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性侵案被害人不报案是不是无法定案?

时间:2023-04-0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16 打印

 

 

由张译领衔主演的国产悬疑剧《他是谁》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张译饰演的刑警大队大队长卫国平从“88连环杀人案医学院碎尸案,横跨八年阻碍重重,却从未放弃对凶手的追查,在和罪犯斗智斗勇的故事。

 

剧中警方在侦破“医学院碎尸案”时,抓获了学校老师薛家健,卫国平先入为主,锁定薛就是碎尸案凶手,经过深入侦查后,碎尸案被害人被害当晚,薛家健尾随并强奸了另一位女性,这却成了薛不在场的证据。经警方调查,受害女性不止一位。

 

负责预审的顾开岩说有两位受害人不愿意指认薛家健,另一个警官说性侵案都这样,往往卡在这个点上,受害人不愿意报案,就无法对被告人定罪,警方找到了被害人,可是被害人往往是隐瞒事实或不愿说出真情,这无疑增加侦查的困难。所以剧中认定薛家健强奸案因证据不足而陷入僵局,无奈只能暂时以非法销售乙醚的犯罪事实先予刑事拘留,为侦破薛涉嫌强奸案争取时间。

 

按照一般的生活常识,普通人都知道强奸案发生后,被害人尤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有利于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但在被害人为年轻女性的性侵案件中,囿于婚恋原因,道德贞操观念、怕被人知道,或者羞于启齿等一些原因而没有报案,这也符合常理。性侵案中是不是没有被害人就真的无法定案呢?

 

《他是谁》全方位呈现九十年代刑事案件的全景,故事背景设定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主要情节发生在1990年代。据统计,90年代中期,北京市区居民遭遇严重性侵犯的报案率只有7.6%。据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的刑事立案总数是597万件,是1994年的352%;强奸立案数是3.37万件,只有1994年的82%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一、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一般性侵犯罪的基本要素是缺乏被害人的同意,要认定强奸罪必须证明被害人对性行为不同意或者未获得被害人同意。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从理论上讲,强奸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是无法启动案件程序的,通常强奸案件源于被害人的报案,这是因为强奸罪侵犯的妇女的性自主权,违背的是妇女的主观意志,被害人的及时报案可以表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延迟报案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

 

但也有人学者认为,是否违背女性的意志,主要应从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理解,比如行为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为了实施性交,其主观上又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是具有典型暴力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会留下许多诸如对抗痕迹、精斑、毛发、指纹等客观性证据。在没有被害人的强奸案中,就不可能从被害人体内等处提取的被告人的精液、精斑,也不可能对被害人阴道擦拭物、被告人血样进行DNA鉴定意见。从证据层面分析,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被害人报案,能否定案?

 

七八年前我办理的一件强奸案,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时,发现他的手机上有一段性侵视频和照片,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无法确定,被害人始终没有报案,被告人在屈打成招之下,承认了在某地强迫与该陌生女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到过案发地的证据——手机通话详单、基站电子数据、数据图。

 

我认为,本案无被害人报案,缺乏被害人陈述材料,无法直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违背其意愿,不能满足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而且这个案子先有视频证据,后有被告人口供,属于“先证后供”,而且无法排除被告人是被刑讯逼供后被迫供认的。

 

什么是 “先证后供”?简单说是,侦查人员发现被告人有罪的线索和证据,通过讯问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在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下,难以保障被告人的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实践已经证明大量的冤假错案是发现犯罪线索,锁定作案人,到案后拒不供认,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取得被告人口供。“先证后供”不仅证明价值要低于“先供后证”,而且在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更易造成冤案错案。

 

就本案来说,侦查人员在抓获搜查中发现被告人手机上保存一部性侵视频,在无其他任何证据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视频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获取了口供,这属于典型的“先证后供”,而且被告人称遭受了刑讯逼供,当庭翻供,理由是侦查人员教他说的,因此,本案在“先证后供”的证明体系下,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诉法规定,即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不能据以定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本案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仅有口供,间接证据有视频、被告人手机通话详单、基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仅是补强个别案件细节,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关联性不大,而视频充其量可以证实被告人与一女子发生口交行为,既不能证实强奸事实,也不能反映出女子身份及其主观意愿。

 

最终这个案件结果是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该起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