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简评新刑诉法解释

时间:2021-02-0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02 打印


作者:李耀辉律师

如果付诸抉择,人们宁愿选择用完善的程序法去适用暴戾的实体法,而不愿选择以暴戾的程序法适用良善的实体法。

 

 

    202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3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解释共27章、655条,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107条,对200个条文作了实质修改。堪称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让所有法律人翘首以盼、朝思暮想的2021刑诉法解释将于202131日起施行。纵观整部新刑诉法解释,进步多少会有,但不那么显而易见,退步也至少存在。真正迫切关注新刑诉法解释地发布的法律人,都会对新司法解释喜忧参半,但据我所知,律师界略显过度悲哀。

 

我大概粗略浏览学习一遍,察觉不到令人耳目一新的条款,没有扩充律师的权利,反而增加了辩护人的义务,个别新增条款只不过是吸收了《庭前会议规程》《法庭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例如增加一节庭前会议,相较于2012年刑诉法解释略微详细,但又相较于《庭前会议规程》没有任何进步的地方。还有一类新增的条款,只不过是总结了以往审判经验,将一些极富争议的地方明确下来,例如对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将常见违法问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审判程序上,更加突出效率,而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难以做到效率兼顾公正。

    

 

 

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

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扩大指定管辖范围】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归根结底要归结到法院的审判管辖问题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应当以审判管辖为根据来确定自身的管辖。2012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管辖不明,二是必要时,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2021年司法解释扩大了指定管辖范围:一是管辖不明,二是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有关案件。

亲办一案,所有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深泽县,中院指定赵县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我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按照2012刑诉法解释,该案既不属于管辖不明,也不属于深泽法院已经受理的,故中院指定管辖是违法的。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规定,将指定管辖扩大到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有关案件。

 

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

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死缓案件二审应当开庭】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发出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通知,提出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当然包括死缓案件。然而2012刑诉法解释只是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有条件的,死缓案件也应当开庭。在二审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下,这说明实践中死缓二审案件不开庭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最高院也是清楚的,也说明开庭与不开庭的审判程序是有差别的,难道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就没有资格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吗?因此二审开庭范围规定没有丝毫进步可言。

 

 

 

 

 

【口供排除新规定】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询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而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的权利。2021刑诉法司法解释94条第四项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进行程序性制裁。若在进一步规定律师在场权,律师未到场所做口供强制排除就更好了。

 

【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一,排除了非律师辩护人的申请查阅权。第二律师申请查阅的准许,那么申请复制呢?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那么查阅与复制是两种不同的阅卷方式,实践中一定会有法院以这一条拒绝律师复制。此前我在办理某案已经遭到法院拒绝复制。

 

【增加律师保密义务,不如赋予律师之间交接案卷权利】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律师阅卷的保密义务,多此一举,《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都做了类似规定,我想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应该是为法院通报违反规定的律师创造条件。不如新增除外规定: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辩护律师之间可以自由交接案卷材料。

 

【有关人员不得旁听】关于有关人员不得旁听规定,相较之2012刑诉法解释,对出庭人员退庭与不得旁听规定进行了微调;增加了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增加了庭前书记员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很简单的事情规定的却很有歧义:第一,书记员核实的人员范围和实际不得旁听人员范围为何不一致?第二,其他人员又指谁?是不是增加了法院限制旁听的权力?第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能否旁听?2012刑诉法解释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不得旁听单独列一款,现在却和出庭的混在一起,目的何在?你品,你细品。

 

【质证环节发问】根据案件情况,在举证、质证环节可以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如此安排是非常科学的,也有益于质证,实践中确实需要就在案证据向被告人发问或核实,但公诉人常以还未出示证据为由打断辩护人发问。四年前我曾在北京三中院开庭,审判长就是如此安排,将发问环节揉到举证质证阶段,倍感新奇,现在刑诉法解释吸收了《法庭调查规程》的规定,称得上一个亮点。

 

【庭审结束后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新刑诉法解释新增规定,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这种情况很常见,我就遇到过很多在庭审结束后又另行找律师的情况,有个案子我介入后法院又两次开庭。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委托人提出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终于明确对准许撤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剥夺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应当有权向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因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且在理论上争议也很大。新刑诉法解释第378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不服,有权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