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珍案|“暗访”医院弹劾医疗证明书

时间:2020-12-1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619 打印

作者:李耀辉律师

 

在办的阜宁县妨害公务案,我的当事人张月珍,原本20201026日刑期届满,提前一个月(2020926日)张月珍被法院取保候审释放,取保前,法院曾先后让家属和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我认为只要我们申请取保,法院一定同意,但是我们决定反其道而行之,放弃了申请取保候审,随后法院却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主动为张月珍办理了取保候审,其实这也在意料之中,然而张月珍不接受取保,不愿意出所,这当中有赌气的成分,因为张月珍始终认为自己被冤枉的。

 

本案指控,郭墅镇派出所以201881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在84日对张月珍口头传唤,继而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张月珍咬了两名辅警(均是轻微伤),抓伤一名民警。其中被抓伤的警察的事实,一审法院早已以证据尚不充分不予认定了,我猜测法院依据客观性证据验证规则,因从执法记录仪录像可以看出,该民警距张月珍七八米远,没有与张月珍有过身体接触,张月珍不可能将其抓伤,显然在栽赃张月珍。

 

在案可以证实张月珍咬两名辅警的直接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阜宁县人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从证伪的角度出发,在案的一部执法记录仪能够反映出张月珍不可能咬到声称自己右手环指、小指被咬的辅警,从执法记录仪看,他的右手始终在张月珍的身后,而该辅警法庭上却说右手在张月珍前面,甚至在法庭上向法庭陈述称自己的右手食指和环指被咬,后被审判长纠正证人的说法,辩护人明确指出审判长在误导证人。这也不排除在栽赃张月珍,本案指控张月珍伤害三个人,其中就有两人存在栽赃的嫌疑,就好像你从一碗面接连挑出两只苍蝇,你还会继续吃它吗?

 

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要求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最为客观,主观证据也不能否定客观的视听资料证据。然而公安机关只提供了三部执法记录仪录像,然而现场至少有6部以上执法记录仪,隐匿了执法记录仪为何不提供?发回重审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辩护人重点提出质疑,并再度申请调取,在今天召开的第二次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又悄悄拿出两部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个跟案件没有直接关联,另一个被公诉人认为可以反映被咬辅警现场言语反应,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没有声音的录像画面,场面很尴尬。

 

除了证人证言不仅证明力微弱,比如,有两位证人具有穿墙透视的本领,站在围墙外举目能看到围墙内被告人咬人,证人证言之间互相克隆,还有传闻证据,那就更不可信了。另外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也丝毫不具有证明力,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第一次庭前会议后,张月珍夫妇专程到阜宁县人民医院做了实验,张月珍丈夫用手撕破腿部旧伤口结痂,对医生称被人咬伤,然后医生开具诊断证明记载被人咬伤。

 

第二次庭前会议前,我与张月珍夫妇再次“暗访”阜宁县人民医院,目的获得弹劾证据,所谓弹劾证据是不直接证明或者否定所主张的事实,而是以实质证据为目标,以降低削弱其证明力或者彻底否定其证据能力为目的的证据材料。

 

我们的目的就是削弱及否定在案的阜宁县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的证明力,经我们暗访调查,张月珍丈夫在手上随便搞个伤口主诉被人咬伤,医生不加辨别就开具了被人咬伤的诊断证明,凭借挂号和用药发票就可以盖上诊断证明的公章,然后再到医务科,医务科也不经审核就随便盖章,这足以削弱医疗证明书的证明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