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互联网审判下,法庭“缺席”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吗?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开创了运用互联网远程审理刑事案件的先例。这种审判方式下,被告人无法“对簿公堂”,他能够被法庭认真对待吗?他的发言会不会遭到屏幕上的法官冷若冰霜地打断?审判会不会演变为一场“镇压仪式”?能够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吗?
笔者从网络找到以下四个互利网审判的相关报道:
2020年2月19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中,“杨某奎案开庭群”准时接通了"四宫格"视频通话界面,公诉人、被告人均通过网络“隔空”参加了本次庭审,当天对2宗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分别当庭宣判。
2020年2月19日,成都高新法院开庭通过网络远程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首起涉疫情的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从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仅用时3天。
2020年2月21日,滕州法院采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和远程提讯系统互联的方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强奸、抢劫、抢夺案件和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2020年2月2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互联网庭审方式对9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以上案例运用的互联网庭审方式对庭审功能提出不小的挑战。
庭审的功能是,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这种特殊场景和活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不是带有明显象征意味的法律仪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运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以下三类案件,第一,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第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第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适用期限,是防控新冠肺炎期间。
互联网开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一无是处,似乎不会有太大负面影响,被告人选择认罪并同意使用该程序,意味着放弃了获得正式法庭审判的机会。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该程序,庭审节奏快,审结快,速裁程序要当庭宣判。
假设当前不进行这套互联网庭审仪式,可能会审限拖延,尤其对羁押中的被告人不利,疫情结束之后,法庭审理基本也是仓促、草率的,被告人放下“抵抗”,选择“合作”,没有辩护人,法庭上的直接言词、辩论在内的各项旨在规范法庭审理活动的诉讼原则也几乎形同虚设,快速结案,最多是牺牲了程序正义,但对实体问题认定上,基本没有区别,被告人最关心的量刑几乎无关痛痒。
然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和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影响就很大。这类案件范围甚广,几乎涵盖所有的刑事案件,倘若没有公开剧场效应的庭审仪式,没有法官“坐堂问案”,辩护人缺位,控辩双方无法在法庭上展开对抗,交叉询问、举证质证,被告人所追求的最起码的公平游戏规则不复存在,自然难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的涉疫情的妨害公务案件,从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仅用时3天。法院审理过于急速、草率,虽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急速而来亦非正义。急速审判下,难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没有辩护人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的帮助下,被告人不能够充分掌握案卷证据情况,无法充分行使其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完全沦为法庭上的客体。
滕州法院审理的强奸、抢劫、抢夺案件起刑都在三年以上,数罪并罚起来不会很轻,本案不符合速裁程序的条件,从报道上我们也无法得知是否适用的简易程序,无法得知案情是否简单,但结合诉讼原理和审判实践分析,这类案件程序正义将受到限制甚至消失;律师辩护缺位,控辩不平等;庭审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违背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甚至牺牲无罪机会,最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在这种互联网远程审判模式下,审判很可能会沦为走过场,很可能演变为一场镇压仪式。
在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民商事、行政案件通过互联网开庭尚可,但刑事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外,还是避免互联网审判。最令人担忧的是,疫情下的互联网开庭探索会成为常态。针对互联网远程审判方式可能出现的弊端,为了避免庭审功能的虚化和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该审判方式的质量:
第一,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无力聘请,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并且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
第三,尊重被告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自由选择权,全面告知网络审判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第四,减少被告人的羁押,更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第五,进行庭审直播,实现庭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