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一次还是两次? —— 一次成功的理论辩护

时间:2015-09-2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975 打印
 强奸一次还是两次?

                                                                                                            —— 一次成功的理论辩护


案  由:强奸案

指派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承办 人:李耀辉律师

辩护形态:证据辩护·理论辩护


【案情梗概】

检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2014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将搭车的吴某某拉至郊外某片树林中,在此地先后两次对吴某某进行强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会见】

在第一次会见高某某时,李耀辉律师让高某某讲述其所涉嫌的犯罪案件事实,高某某自称自己仅对吴某某实施一次强奸行为,之所以高某某庭前供述称自己对吴某某实施了两次强奸,是因为自己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诱导和恐吓,再加上自己不懂法,认为强奸一次、两次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经过律师分析,高某某认识到强奸一次和两次对自己未来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刑法》和《最高院量刑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强奸次数是量刑加重情节。

【律师阅卷】

案件证据构成: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辨认笔录

4.  检查笔录及照片

5.  搜查笔录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  鉴定意见

8.  报警案件登记表

9.  被害人户籍信息

    李耀辉律师阅卷后发现,能够证实高某某对吴某某强奸两次的证据仅有高某某的口供和吴某某的陈述。除此之外,均为间接证据,无法与高某某口供和吴某某的证言相印证。

【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对起诉书分析,详细审阅了本案该项事实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相关事实看法,辩护人决定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高某某仅对吴某某发生一次强奸进行辩护,理由如下:一是从证据层面分析,高某某的庭前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直接证据只有吴某某的陈述,这属于“孤证”;二是从经验法则分析,根据案发当时高某某的身体状况以及生理规律和医学上的常识,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钟左右的间隔时间难以再次进行性交行为;三是从刑法理论分析,本案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对吴某某实施两次强奸,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接续犯,不属于同名数罪,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某某强奸两次不能成立。

【律师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先后两次对吴某某进行强奸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据高某某当庭供述称,其与吴某某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高某某庭前供述和吴某某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与客观事实不符。结合本案证据,高某某庭前供述其两次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不具有真实性,这是其在受到公安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作出的不真实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说高某某对其实施了两次强奸行为。DNA鉴定意见书也仅能证明高某某与吴某某存在性交发生的证据,无法认定发生的次数。本案中仅有被害人陈述高某某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根据“孤证不能定案”证据原则,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对吴某某实施两次强奸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高某某连续对被害人实施两次性行为不符合常理。根据被害人吴某某陈述的事实,第一次强奸行为与第二次强奸行为间隔五分钟左右(详见吴某某2014XX日询问笔录P最后一行),生理规律和医学上的常识告诉我们,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钟左右的间隔时间是难以再次进行性交行为的。

二、法理上,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对吴某某实施两次强奸,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接续犯,不属于同名数罪,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次

起诉书指控高某某先后两次对吴某某进行强奸,这种事实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接续犯,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利用同一机会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则视为一个行为。

在本案中,从社会观念看,被告人高某某实施了两个强奸行为,但是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行为人的第二个强奸行为和第一个强奸行为是同一个犯罪故意,并且也是利用了第一个的预备行为,这样的话,如果去掉第一个的强奸行为,第二个则缺少了犯罪故意和预备行为,不能单独成立一个犯罪,如强行把第二个强奸认定为刑法上的“一次”,则重复评价了第一个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前后两个强奸行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在时间上紧密接近,在客观上各行为间也没有显而易见的独立性,在时空上难以将其强行分开,应视为数个行为之接续进行,后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独立性,应和第一个行为合并评价;从主观层面分析,行为人的强奸故意没有中断或另起犯意,是基于一个强奸的故意。两个强奸行为都是在这一个完整的故意下做出的,是整个强奸过程的一部分。本案中,起诉书认定的高某某两次性行为,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视为数个行为之接续施行,应予一个行为予以评价。

另外,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而起诉书认定高某某两次强奸吴某某的依据就是射精次数,这不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

综上,高某某的前后两个强奸的行为利用了同一个强奸的机会,符合接续犯的特征,后一行为难以单独成罪,因而不属于同名数罪,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整体上的“一次”强奸。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高某某强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