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李耀辉:有效辩护之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作者:李耀辉律师
在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之下,江苏省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将非常时期的“确有必要会见”进一步细化为六种情形。笔者认为这六种会见情形恰恰可以确立为律师有效辩护之会见的质量标准。继《有效辩护之确有必要的六次律师会见》之后,本文探索关于律师阅卷的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即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是迈向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当中出现了有效辩护的影子,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
北大陈瑞华教授预言在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有效辩护辩护理念和制度在中国法律中的发育和培养似乎并不存在多大的障碍。其中,最为显著的标志是为律师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
对辩护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充分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形成辩护思路等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工作。据笔者观察,现实中存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进行阅卷的现象,假如辩护人出庭前连案卷都没有看过,单靠法庭上公诉人摘要宣读、简要出示证据,其辩护很难说得上是有效的辩护。
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阅卷工作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阅卷可以成为辩护所必需的重要防御工作之一。辩护律师只有越及时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细致地发现问题,才可以确认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做好防御准备,还可以从案卷材料中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以致绝处逢生,还可以在阅卷的基础上寻找“辩点”和辩护方向,以更好地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笔者的亲身辩护经验总结,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阅卷至少三遍以上,这是阅卷辩护工作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视为阅卷的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
第一遍全面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构成;第二遍比对阅,找问题,寻找辩点;第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逐渐形成辩护思路。
第一遍阅卷:全面阅
自1996年刑诉法修订以来,律师便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2008年律师法颁布后,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但还是难以全面阅卷。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根据刑诉法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为律师全面阅卷提供了依据。
全面阅卷,是阅卷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展开全面阅卷工作之前,先看《起诉书意见书》或者《起诉书》了解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然后律师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组卷的顺序进行通览一遍案卷,既可以做到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还可以全面了解证据构成和体系。全面阅卷前,基本上律师已经会见过嫌疑人、被告人,寻找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第一遍全面阅卷就能够找到辩护的方向,寻找到辩点,甚至辩护思路和观点都一涌而出,下一阶段的阅卷工作就要对前面工作进行验证。
第二遍阅卷:比对阅
第二遍阅卷属于精读案卷阶段,具体做法是进行细致、反复地阅卷,挑毛病,一边可以制作阅卷笔录,一边也可以形成质证意见。
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不一定都是真实、客观的,需要律师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分析判断,笔者始终坚信一个专业负责任的律师,总能发现他人可能发现不到的问题。
笔者在对把每一案件阅卷中,都会很重视这些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材料,尤其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都会很细致地寻找关键问题,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会有意外惊喜的发现,即便没有发现侦查机关的硬伤,也会为辩护观点做铺设。
制作阅卷笔录或者阅卷摘要。很多律师不注重制作阅卷笔录,在案件事实简单,证据组成简单的案件尚可,但面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十分有必要制作阅卷笔录的,制作阅卷笔录有助于对案件事实了然于胸,有利于快速寻找辩点,发现问题,等等。
制作质证意见或者提纲。在制作质证意见前,已经阅览了一遍全部卷宗,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证据组成及证据问题有了初步了解,然后需要反复阅卷进行对比。
总之,律师的质证工作建立在全面、反复阅卷的基础上,所以律师必须熟悉全案的案卷材料,反复阅卷前后比对,做到心中有卷、信手拈来的程度,相反假如不进行阅卷或者不全面阅卷,仅凭常年积累的辩护经验是不可能在法庭上充分有效质证的。
第三遍阅卷:跳阅
在面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基本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次数众多、犯罪事实错综复杂,还经常会碰到卷宗材料多而乱的糟糕现象。
一个好律师必须具有创造力。律师阅卷时就要学会解构,对全案卷宗进行分解,而不能简单机械地按照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和组卷顺序进行阅卷,在熟悉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背后的法律规,结合充分会见、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记得很多时候真相的答案在卷外,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带着问题重新组装案件事实,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更好地成为真相发现者、复核者、裁定者的帮助者,所以一定要掌握“解构—重构”的阅卷本领,这样办案才可以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