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不到两个小时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时间:2018-08-3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83 打印

 

笔者亲办一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于2018829日在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书未对指控非法拘禁不到两个小时的辩护作出回应,而径直作出有罪判决(非法拘禁他人不到两个小时也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被判处安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

 

    指控事实


根据起诉书认定,20179月一天,孙某指使高某、魏某、陈立某、安某四人将栾俊雁强行带至石家庄裕华区塔冢新村3004房间,在该房间内,四被告人威胁、殴打栾某,并强行索要1000元。


在案证据


五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供述称被害人在3004房间待了不到两个小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也从未出现过自己曾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是被传唤到案说明一下贷款的情况。


庭审再现


五被告人都供述没有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目的,被害人在3004房间待了不到两个小时就让走了。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非法拘禁时间规定是在扫黑除恶背景下产生的,应当是史上最严的,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成立非法拘禁犯罪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第二,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第三,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


这个案件,对于后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可以排除在外。就第一种情形而言,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组织地,二是多次,三是短时间,且短时间没有明确界定。然而,本案中安某仅参与了一次涉嫌非法拘禁的事实,即便“短时间”认定为2小时以内,也并不符合“有组织地多次”的限定条件,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