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失火疑案即将开庭

时间:2018-02-0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41 打印


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龙县人民法院通知201826日高某等涉嫌失火案在卢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将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委会全体成员等旁听。201815日,法院主持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代理律师、消防大队参加了庭前会议,主要就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和申请、解释说明,书记员记录在案。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罪名也不重大,在卢龙县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影响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等三人于201622日上坟烧纸,未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致使木井镇黄土营村一猪场发生火灾,经鉴定财产损失571751元,死亡一人。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我代理的被告人是另案处理追加上的,我自2017616日介入,及时进行了会见和阅卷,当时另外两名被告人已经上诉至秦皇岛中院,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尚荣敏律师代理其中一名上诉人,2017713日经中院审理发回重审。

 

正在案件是否开庭徘徊时,令我始料不及地是,20171010日卢龙县检察院突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我收到撤回起诉裁定书后,及时向检察院提出高某不构成犯罪,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法律意见。后在1025日县委、检法、律师、家属案件协调会上,得知检察院撤回起诉目的有二,一是将高某和另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案起诉;二是补充证据。我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检察院不符合再行起诉的条件,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再行起诉。遗憾的是,检察院重新起诉已成定局。检察院为了补充证据和并案审理撤回起诉,混淆了撤回起诉和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撤了又诉,119日我到法院阅卷,六本卷,翻来翻去没有找到“新的证据”,经过法官的翻找下,找到了最新补充的五份证据共八页。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的“新的证据”不是随随便便拿来一份情况说明充当新证据,而是要足以影响定罪的证据,居然法院还受理了,宁愿程序违法也要撤了再诉。

 

开庭前,我已经毫无不留地向法院提出了庭前辩护意见,全案做无罪辩护。家属专门从沈阳聘请了消防专家律师曹刚律师和其同事李鹏远律师担任另外两名被告人辩护人,也做无罪辩护。

 

本案最大亮点就是辩护人申请了涉及火灾事故鉴定、价格鉴定、尸检报告的全部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庭前会议中又一次申请强调,法院也进行了通知相关鉴定人员,在法庭上对鉴定人交叉询问、质证将对本案具有重大影响。、

 

我做无罪辩护主要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不在场,没有犯罪事实,在案证明被告人在场的证据要么是间接证据要么是伪证,法庭上我将进行精细化质证指出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采纳;二是火灾事故鉴定和价格鉴定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作出火灾事故鉴定的卢龙县消防大队没有管辖权,程序违法,火灾事故鉴定结论不唯一,且存在自相矛盾,不客观、不真实,有违科学;作为中介机构的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补充鉴定,更是违法重重,之前作出的鉴定中心现已无火灾鉴定资质,三名鉴定人员不知踪影,导致法庭通知出庭作证都难以联系,即便该中介机构有资质,它也无权对火灾起火原因等事项作出鉴定结论。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纯属废证,消防大队已经作出说明承认没有统计在案被烧物品,无委托何来鉴定,鉴定标的来源不明,难以证明与本案建立关联性,仅这一条该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4日下午乘车赴卢龙,25日庭前会见,26日正式开庭。欢迎大家旁听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