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之三十

时间:2017-03-3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76 打印

微博节录 之三十

 

@李耀辉律师  新浪微博

 

【羁押服务于办案】目前在办的一件案件,当事人说仅仅因公安委托作出的鉴定违法,法院要搞重新鉴定就受到更长时间的羁押?不论是重新鉴定还是退侦,办案机关的“错误”不仅是办案期限和程序的延长和倒退,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这是司法规律,羁押期限会随着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原因就是羁押服务于办案。

 

【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趁此机会逮捕了当事人,后面就出现了补充侦查用时两个月时间,与逮捕期限同步的违法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混淆了补充侦查的办案期限和逮捕羁押期限,在法律对办案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但补充侦查是一次一个月的明确规定,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办案程序违法(检察院已发纠正违法的司法建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受阻(律师只好出具侦查阶段委托书)。

 

【“株连型”犯罪辩护】“株连型犯罪”简单说是一人犯罪牵连到无辜的他人。这种辩护更多是事实层面的辩护,辩护越及时效果越好。目前亲办的“心未来”涉嫌传销案就涉及这一犯罪类型,此前本人办理的上海松江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公安撤案无罪;某银行行长非法拘禁做行为无涉犯罪的辩护最终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无罪;近日出判的乌鲁木齐盗窃、窝藏案也属于这一类型犯罪,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从盗窃共同犯罪中解脱出来。

 

【来源不明的物证是非法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予以排除。在办一件破坏生产经营案,被损害清单中出现了“不明物品”,未附有勘验笔录,且拍摄的照片也不是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总之不能证明物证来源,办案单位也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这岂不是非法物证,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不能成为鉴定的检材。

 

【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马上开庭的一件受贿案,其中一份应当在看守所录的口供讯问地点却写的检察院,检察院出了一份《办案说明》说“讯问地点是笔误,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辩护人反问,被告人多次口供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不相符,如果检察院出说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在看守所里,那么录音录像同时证明我的当事人口供内容与录像不符,应当以录像为准。因为“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

 

【非法物证】刑诉法54条规定,物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影响司法公正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近日最高法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又规定通过勘验方式收集的物证,未通过辨认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办的一件刑案,被告人曾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无法确定损失物品关联性,现在进一步补强了排除非法物证的依据。

 

【“无辜计划”在行动】北理工法学教授徐昕发起 “无辜者计划”,其主旨是从层出不穷的疑似冤案选出最为重大的案件,以个案推动法治。一是要为无辜者平反,其曾重点关注内蒙古的“呼格案”、河北的“聂树斌案”、福建的“念斌案”、海南“陈满案”,福建“陈夏影案”等;二是要修复恶法,例如天津“赵春华枪案”、福建“少年网购仿真枪案”。目前,河北“张吉青案”纳入无辜者计划。

 

【本律师接受“心未来”涉嫌传销大案委托】据新闻报道,20169月,石家庄市公安局集中开展打击“心未来互联平台”杨某等涉嫌传销的专项行动,抽调2000多名警力组成抓捕、调查取证、审讯等8个工作组,负责对重点嫌疑人的侦查工作。该组织在全国28个省市,发展159万会员。京衡陈有西律师团队已介入本案辩护工作,今天本人接受第二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下周将与办案机关联系,准备开展会见,阅卷,熟悉案情,整理辩护思路等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