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三言两语】谈谈刑讯逼供
文/李耀辉
刑讯逼供犹如阴影一般,常常伴随在刑事案子当中,若隐若现;刑讯逼供又是久治不愈的顽疾,滋生的病菌难以根除。近年来冤案暴露出刑讯逼供的危害,足以使一个无辜的人深陷冤狱,自毁社会正义之墙,称刑讯逼供是冤案发生的罪魁祸首,一点也不为过。
刑讯逼供犹如阴影,见与不见,它都在那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大相径庭。
警察为了避免通过自己的辛劳获取的证据被排除法庭之外,本身加强了不留痕迹的非暴力刑讯逼供技术,以至于在法庭上,律师和被告人都很难对刑讯逼供开展有效的进攻。
对于律师提出的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系非法证据,检察机关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出个证明,然后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宣读一下警察没有刑讯逼供而体面收场。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声嘶力竭“指控”警察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提出了谁打的,在哪打的,怎么打的,等等,但像“拳打棉花”一般,软弱无力;
法院大多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识到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个庭前会议,不是禁止非法证据登堂入室,而是禁止非法证据,结果要么对刑讯逼供网开一面,要么给予被告人量刑的优惠。
被告人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对于无辜者而言,要么承受肉体、精神之痛顽强抵抗到底以证清白,要么求得现世解脱,坠入万劫不复深渊;对于有罪者而言,经受得起严刑逼供,可能会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经不起考验,打了白打,未来翻供也无济于事。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学界做了大量的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立法者对症下药把一些措施吸纳到立法之中,比如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就是为了证明侦查的合法性才录制的,录音录像不可能反映刑讯逼供的场景;比如拘留24小时之内把嫌疑人送往看守所,但大量刑讯逼供发生在送看守所之前;法律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辩方承担着初步的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立法语焉不详,同时法律又赋予了法院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说了算,在重打击犯罪的法官面前,把非法证据排除法庭之外真的难以想象。
关于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是否排除是审判机关与侦控机关之间的力量博弈,似乎与辩方无关。审判机关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强制排除不用,在程序上制裁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但制裁不力,不仅非法证据堂而皇之进入法庭,而且导致侦查机关在“有利可图”心理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