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图释

时间:2016-04-0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733 打印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千言,为了方便读者记忆,小编将解释内容图表化。


(一)贪污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83条第1款第1项)

数额较大

3万元≤数额<20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

1万元≤数额<3万元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83条第1款第2项)

数额巨大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10万元≤数额<20万元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300万元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死刑(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数额≥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死缓(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3款)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终身监禁(第383条第4款)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83条第1款第1项)

数额较大

3万元≤数额<20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

1万元≤数额<3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83条第1款第2项)

数额巨大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10万元≤数额<20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300万元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死刑(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数额≥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死缓(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3款)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终身监禁(第383条第4款)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88条之1第1款)

数额较大

3万元≤数额<20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

1万元≤数额<3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88条之1第1款)

数额巨大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10万元≤数额<20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88条之1第1款)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300万元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行贿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90条第1款)

入罪标准

数额≥3万元

1万元≤数额<3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元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90条第1款)

情节严重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90条第1款)

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500万元

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数额≥500万元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90条第2款)

犯罪较轻

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90条之1第1款)

入罪标准

数额≥3万元

1万元≤数额<3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元的

数额≥20万元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位犯罪】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90条之1第1款)

情节严重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90条之1第1款)

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500万元

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数额≥500万元

(六)挪用公款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84条第1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3万元

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5万元

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84条第1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情节严重

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100万元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