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作用无处不在

时间:2015-10-3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913 打印

律师的作用无处不在

李耀辉

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他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这项工作多么地令人厌恶,也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恶果,无论律师为此所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的少,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那个不幸之人的大网上发现漏洞与缝隙,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

                                                                                                                                                  ——哈佛精神

 

说实话,两年前,我对律师的作用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一无所知、视而不见。两年后,经过硕士毕业论文的写作,从研究者的角度,对律师的作用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随即发出了“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说话?”的为律师辩护的声音,以及深刻地体悟到,刑事被告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他事实上是无罪的,也可能因为他不懂得刑诉程序和证据规则,而随时面临着被定罪受罚的危险。今天,我走进了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实习律师,在以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是否要时常面对“律师的作用是什么”的诘问,是否律师的宿命就是遭到大多数人对律师作用的否定。

 

昨天,一位法院里的人,在吃饭时对我说,律师没什么用。我就此进行了反驳,在律师队伍中的确存在一些良莠不齐的律师,再加上律师制度先天发育不良,后天法治环境恶劣,致使律师的作用很受限制。但我们应该告别悲观,经历的重庆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贵阳黎庆洪案等,律师正在集结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为我们的法治增添希望。等我说完两句,该人士便“辩证法”起来,坚持自己的观点,同时又肯认到律师存在的价值。当对律师的作用视而不见的时候,我们不妨假设一下,要是没有律师的话,中国的法治大厦将要分崩离析,所有人都会摔得粉身碎骨。通过律师实现法治,这是一条路子。

 

律师的力量是无穷大的,法国的历史告诉我们,打压律师的结果是把丹东、罗伯斯庇尔这些律师逼成了法国大革命时代的领袖。历史是一面镜子,这个民族想要前进,就得拿起这面镜子照一照,面向西照一照,就不会,也很不应该出现重庆迫害律师,小河打压律师的现象。

 

古代中国,没有律师,只有类似律师的讼师。说的不好听点,就是讼棍。讼师的作用就是帮助打官司的人写诉状,出主意,想办法。他不出现在公堂之上,只是在背后指点。这些人都非常精通法律,善于钻法律空子,并能抓住案子的七寸。由于几千年的传统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认识里,辩护律师给人的印象,历来就是“趁人之危”、“惹事生非”,甚至“谋利唆争”。普通大众都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嘲讽甚至打击报复,在国外,律师也经常被当做讽刺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为都市人制定的,在熟人社会里,法律基本上毫无用处,用乡土礼制便足够了,随着熟人社会向工商业社会地过渡,法律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由此,律师的作用也就有意无意地凸显出来,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在中国,律师是一个泊来品。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罗马时期。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律师成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中国直至清末才开始引进律师制度,好景不长,1949年建国后,就废除了律师制度,至五十年代初期,在如火如荼地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运动中,重建律师制度,后又经过1957年反右派斗争,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又被推倒。在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毫无法律大展宏图之力,更无律师存在必要,终于1979年迎来了改革开放,再一次恢复建立了律师制度。1992年律师只是国家辩护人,都是国家编制,国家发工资。在小平同志画圈后,随着市场经济进行,律师才被市场化,真正成为当事人的法律维护者。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由于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被羁押状态,其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另外,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日趋专业与精致,一个不熟谙法律但能言善辩者在古代社会尚能自行辩论和申辩,但在现代司法制度面前他将举步维艰。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律师的作用在于保证其获得公正的法庭审判并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在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这是因为所有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很好地保障是区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

 

在刚进入实习期的半个月内,我耳闻目睹的一些当事人,都是对律师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的。有的当事人找律师心都碎了,因律师很忙,远道而来,却又失望而归。有的当事人慕名而来,急需律师的帮助,但又因种种原因,不得不放弃律师帮助,实属无奈。我发现,律师的作用出现在需要的时候,而在人们相安无事的时候,律师只是一个花瓶、摆设,或者奢侈品。一旦人们在买房、买车、工作、结婚、离婚、消费等等活动中遇到麻烦,或者在借贷、医疗、交通,等等里成为原告、被告,甚至潜在的嫌疑人、被告人就是你,律师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没有律师不行了。

 

我的师傅康君元律师曾多次提到,律师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就国家兴。如果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无法很好地实现。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其诉讼权利来源于被告人。以辩护权为例,从权源上讲,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原始权利,辩护律师只不过帮助被告人实现权利,换言之,是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辩护权还原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已。基于此,便可得知,对律师权利的限制或任意剥夺,就会波及到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继而所有人的权利将无法在这个社会里完美实现。

 

对于一国公民而言,其最重要的权利几乎都规定在本国的宪法当中,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对于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生命、自由、财产的限制甚至生杀予夺的刑事诉讼活动自然予以极大的关心。毫不夸张地说,立宪者们立宪之初所关注的权利基本上都是刑事诉讼上的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是因为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最容易使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严重侵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毫无疑问,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与控诉方展开对抗,形成控辩态势,尤其在美国法中,律师几乎主导着法庭的良好运行。虽然在我国,律师在法庭上无法占有主导地位,但法庭上缺少律师,就使得控辩失衡,因平衡方能永葆公正,所以,控辩双方不是势均力敌,那么最终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破坏。

 

律师为挽留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律师为当事人重获自由或更接近自由而呐喊鼓呼。虽然律师为实现公平的艰辛努力往往无果而终,但于其苍凉和无奈的苦旅中,仍可见律师执着前行的背影,因为律师天生就喜欢这片与强势交锋的战地,迷恋这条与风险为伴的旅途,更重要的是律师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

 

毫不夸张地说,律师的作用无处不在,殊不知,明天你就要请律师。

 

                                             20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