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读的操作流程(2014)法客帝国

时间:2015-10-1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53 打印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读的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读的操作流程

者|李耀辉律师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原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第一部分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委托手续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阶段接受委托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第二部分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第三部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治正能量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四)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2、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5、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四部分

阅卷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3.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5.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6.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第五部分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2、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部分

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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