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律师:一评河北法官马瑞芝冤案

时间:2015-10-1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992 打印

王兴律师:一评河北法官马瑞芝冤案

  

博主按:今年一月份,河北法官马瑞芝在微博上求助,反映其按领导要求办理一件民事案件,后因案外人不断上访,为平息上访压力,当地检察院竟以滥用职权罪对马法官进行刑事追诉。现该案已于2012年10月诉至河北抚宁县法院,至今未开庭。1月24日,本律师接受马法官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后续本律师将陆续发文揭示该指控的严重问题。

            第三人上访能否作为犯罪的结果?

                               ——一评马瑞芝法官被指控滥用职权案

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人民法庭法官马瑞芝因办理一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被抚宁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马法官“滥用职权”处理该案的行为,其行为后果是“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先放下马法官办理该民事案件是否“滥用职权”不谈,在此着重探讨这个造成他人上访的“行为后果”。


检察院如此指控,其依据显然是最高检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列明了9种情形,涉嫌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马法官办理的民事案件,跟造成人员死伤或者财产损失完全没有关系,唯一能用来做文章的也就是立案标准的第8项了。

但问题接着就出来了。

公民上访告状能作为犯罪行为的后果吗?

如今各地方政府都把截访息访作为“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辖区公民到上级行政司法机关上访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当作威胁其政绩升迁头号敌人,必须不择手段不计代价的将上访人员截回,把在上级机关的信访记录“销号”。过程中侵犯人权、违法犯罪的情形俯拾皆是。在工作中把公民的上访甚至写反映控告材料的行为都作为违法犯罪进行公然调查。本人办理的多起案件中都出现以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其他罪名将上访人员予以刑事立案,然后调查其为什么上访,谁组织上访,谁写的上访信,等等。

信访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吗?《信访条例》不依然是现行有效的法规吗?公民上访告状这样一个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如何能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后果?犯罪的后果,必然是对某种或某几种法益的侵害。因而必然如犯罪行为本身一样,是一种否定性的结果或状态。就如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就是他人的死亡或者受伤,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公民上访告状,侵害了什么法益?对社会有什么损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如何认定一个造成他人上访的行为是犯罪?还有更荒唐的吗?

公民上访告状,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既然公民的上访告状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就像公民到法院起诉依法行使诉权一样,如何会有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只能说明公民权利意识提高,是公民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控告的权利的表现,应当是一个致力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政治意识、民主素质的政府所乐见并应孜孜追求的现象。何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没有仔细思考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吗?

当然,有人可能说权利行使有边界,也有超出法律界限的违法上访行为,就有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这起诉书并没有载明是造成利害关系人“违法”上访告状啊,而且,如果是“违法”信访造成恶劣影响,那应该是该“违法信访”的行为人为此承担后果,而不应该归咎于先前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的上访告状与马法官处理该民事案件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马法官作为一个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及出示的证据审查案件,她无法预知还有一个所谓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如果确有案外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该案的处理侵害其利益,法律赋予了他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其他救济途径。上访告状并不是必然选择,也不是马法官处理该民事案件必然引起的后果,自然也不在马法官处理案件时主观能够意识的。

显然,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刑事上的归责,是非常荒唐的,完全站不住脚的。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公检机关,历经层层审查仍将该案起诉,恐怕很难用失误或者疏忽解释。更合理的解释是,作为“维稳”生力军的公安、检察机关同样被“维稳”怪兽裹胁反噬,为了解决所谓的“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不断上访,不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刑事追诉,不惜冤枉法院里的“自己人”。

稳定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了一切。

                                                          王兴   3月18日1时50分  于吉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