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被判死刑”刷屏 专家不认同(李耀辉律师说法)

时间:2015-10-0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78 打印

“人贩子被判死刑”刷屏 专家不认同

新浪河北


摘要:这两天,一张呼吁“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图片在社交网络上大量转发,成为热议话题。此前,一个关于“你是否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话题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专业、法律角度来讨论一下了。

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有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

然而,在法学界、社会学界却持有与之不同的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一组数字】

37名婴孩

今年1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谁也想不到的是,这些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

67起案件

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

22%破案率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从上面的案例你会发现,在中国,拐卖儿童有这样三个特点,亲生父母贩卖儿童的情况严重,我国的拐卖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低,买方难入刑,需求庞大。

所以,是否就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粗暴的话题以及结论,他们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下面,新浪河北邀请了有关法律界人士,谈谈这方面的看法。

【专家看法】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兼职法学讲师 李耀辉律师:对于网友们的判处人贩子死刑的观点主张,我认为网友们只具备了朴素的法律观念,而一些法律人士也不假思索的加入声援,在我看来有失明智。

的确,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是恶劣的,但每一个行为都属于社会现象,并不是只有死刑才能真正抑制住犯罪,也就是说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法,坚持少杀、慎杀,网友主张将人贩子处以死刑进行立法,是不符合当前在减少对死刑的量刑处理的国情的。

我个人认为,应该坚持目前的法律法规,至于抑制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则需要在具体执行上、程序上更加严厉,国家重视拐卖儿童罪,同时细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阻止贩卖儿童的渠道。

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玉坤:从情感上来说,网友们对于判处人贩子死刑、收买孩子方无期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然而这样的建议有点儿片面。在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例如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死亡、残疾、乞讨等情况。

而网友所提到的一律判处死刑,并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这样会造成罪罚结果的梯度性失衡。

在我看来,我国目前对于收买儿童的一方的处罚偏轻,《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我的建议是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提高对收买儿童方的刑罚力度,从源头上打击犯罪行为。

法律从业者王勇:作为一个父亲,从情理上,我完全能理解失去孩子那些家庭的痛苦,看到那些生离死别的场面也会伤心落泪,更何尝不是对人贩子也是恨之入骨,欲杀之而后快。然而,冷静下来,从法理上,我却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这一观点。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必须被判处死刑的,情节、手段、背景不同,惩罚的程度也不同,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与刑相适应,并不只是我国才有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都将此列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什么要罪与行相适应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贩毒是死罪,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恩格斯不是说过吗,利益足够大,提着脑袋做事的也大有人在。所以,对待人贩子,不能一概而论,一律适用死刑,要根据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虽然得出上述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法治体系是完善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我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的事要做,任重而道远:

第一,买家入刑。买家不可免除刑事责任,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当然,买家入刑仍应遵循罪与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修改收养法,让领养不再复杂。如果有一个合法、正规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危险去买孩子呢。

第三,扩大打拐DNA数据库的范围,增加DNA验证机会。从孩子一出生,就纳入DNA数据库,在上学,上户口时,要再次录入DNA库进行比对,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强。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事支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链接】近年来国家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