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时间:2015-09-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231 打印

【辩词摘要】

一、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某涉嫌侵占罪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而王某某涉嫌的侵占罪最高刑期为五年,结合本案,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侵占事实发生在1994年至1988年间,即使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那么其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诉。

二、王某某所涉嫌的侵占罪属于自诉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案件进入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而本案中,第一证据材料中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案件时隔十几年,民事诉讼时效都已超过,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可以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可知,侵占案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前置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为由不予立案,被害人才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公安机关才有案件管辖权,结合本案,被害人不符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程序要求,因此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争议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在王某某的冰糕厂批发冰糕交押金,而事后王某某不予返还押金。很显然,本案争议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王某某事实上没有返还受害人押金,那么受害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双方约定的不予返还押金的其他情形,以上本案证据并无涉及,若王某某无理由不予返还押金,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返还,本案中认定被害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未通过任何救济程序指控王某某构成侵占罪,属于定性错误。

四、从证据层面看,王某某涉嫌侵占罪仅有所谓的被害人的证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侵占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王某某构成侵占罪证据不足

在案现有证据中,除被害人证言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侵占的事实,王某某的口供只字未提,甚至关键的书证——押金条都不复存在,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国际司法准则,仅凭借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又无其他证据对其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某构成侵占罪。

综上,王某某涉嫌的侵占罪,公安机关既没有管辖权,又超过追时效,既不属于刑事犯罪,定性错误,证据又不充分,因此王某某不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