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系列
乐平现真凶:冤案何辜?
澎湃新闻报道,在疑似真凶出现数年后,15年前江西乐平奸杀碎尸疑案的多位申诉律师,从5月11日起到江西省高院申请查阅当年案卷,不过十几天过去并无结果。2000年5月,江西乐平中店村发生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当地超市老板蒋泽才及一女子郝某遇害,村民黄志强、汪深兵等五人被认定为凶手。
2006年,除一人在逃外,该案其他四人经江西高院一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最终“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而改判死缓。2011年底,47岁的方林崽落网,供出多宗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已经有多人在为此服刑的前述命案。
此后的套路公众可能会觉得熟悉,疑似真凶一次又一次反复供述,警方、检方却当其不存在,甚至在方林崽指认现场时,因当众承认这起已经结案的命案而“被警察捂住嘴带走”。事件的另一边,2013年6月,逃亡11年的汪深兵归案,2014年6月被取保候审,这被相关人士解读为乐平五人奸杀碎尸案“重审翻案的契机或将来临”。但解读归解读,司法的节奏和程序却未给人以这种确定感,此后又是一年,江西省高院至今未启动复查程序,也无案件再审消息。
“真凶”出现,这样的事公众已非第一次看到,甚至“真凶”出现后的侦控审各方反应,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出奇地一致。按照刑诉法关于案件再审的规定,疑似真凶出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无论如何都得算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了。起码作为一种颠覆此前生效判决的新因素出现,司法机关基于主动纠错而设置的制度性反应,也应当是尽可能及时予以核实,比如启动所谓复查程序,以查证相关新证据的真实性。事实上,复查并非再审的必经程序,对相关新证据的核实与质证,更应当交给正式的法定再审程序去完成。
乐平再现“一案两凶”,但司法机关的反应到目前为止依然相当“谨慎”,申诉代理律师寻求阅卷而不得,这样的反应很难不让人联想此前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的类似情况,同样是“真凶”出现多年,司法机关沉默不语,或者用一句“正在调查”一拖数年。侦查机关法定职责中,包括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但似乎只有在这种“真凶”不合时宜地出现情况下,才能看到侦控机关竭力去证明自承犯罪的“真凶”无罪。这样一种不正常,背后暗含非常清晰的行为逻辑,那就是对既定案件的不轻易翻案,以及对于错案追究的抵抗,即便出现类似“真凶再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
回头再看已经在服刑(或者取保候审)的乐平涉案五人,不仅多人存在没有犯罪时间、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而且被害人头部右侧创口的规则排布以及钝器伤,也与被告人“乱刀砍死”的供述存在矛盾。甚至根据判决书描述,“案发次日警方勘查命案现场时,4名被告人竟在距现场不到400米的树林里分尸灭迹”。证据上的不扎实,以及长达六年波折的诉讼过程,也表明该案的诸多疑问。第一次发回重审,下级法院维持原判后江西高院选择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死缓,典型的留有余地。但也正是这种较为常见的“疑罪从缓”、“疑罪从轻”,使得疑罪从无原则得不到第一时间、确定无疑地贯彻。
“真凶”很不合时宜地再次出现,但个案真相却依然遥遥无期。“我不给,你不能要”,疑似冤案错案出现,只能坐等司法机关纠正,公民、当事人和律师不能催促,一年,甚至十年,这将使得司法的确定性在冤案的基础上遭遇第二次挫伤。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此前说,“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从这个角度看,目前江西高院门前的律师申请阅卷,正是律师主动协助和督促司法纠错(或者说启动调查程序)的表现。
在反思和重建冤案预防纠错机制的过程中,不仅要从已被纠正的案件中汲取教训,更重要的是,对于有新证据出现的疑似冤案,司法要有及时、主动的制度化反应力,要尊重和保障律师在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积极作用,要让公众看到有错必纠的决心,而不是见错必躲、有错必拖。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对冤案不再重演抱有更多希望,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法治的信仰才有重建的可能性。